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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2019-01-032163人次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4〕18号),加快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意见所涉政策适用于在芜湖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微电子产业相关研发、生产,包括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配套支撑的相关国有、民营及合资企业、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应围绕支持微电子产业链重大投资项目引进、推动重点企业产能水平提升、对接国家和安徽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配套支持我市微电子产业项目等政策目标,针对微电子产业领域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加大股权投入力度,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对接市级投资基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

    第四条  强化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安排重点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微电子产业发展,尤其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包括原材料、设计、生产、设备制造等)发展,用于软硬件环境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运营费用支持、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开发质量、加强应用推广、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等。

    第五条  鼓励投资建设第三代半导体芯片生产线项目、微电子产业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微电子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

    第六条  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微电子产业类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

    第七条  微电子设计企业参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8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地微电子设计企业利用本地芯片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微电子生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微电子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结合实际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微电子产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每年重点支持3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微电子产品研发类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每年重点支持10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电子工艺开发类研发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微电子产业集聚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微电子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微电子相关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其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微电子产业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第十三条  微电子产业引进创新人才办法参照《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人才专项政策(试行)》(芜战新基地办〔2018〕11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7〕30号)执行。

    微电子产业企业兼并重组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2号)执行。

    对促进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的微电子重大公共研发平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运营管理补贴和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符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2号)的同类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区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每年根据执行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芜政办〔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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